2023-11-21
来源:企鹅电竞比赛    发布时间:2024-02-19 07:33:39

  申请人余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我们已符合政府对老旧楼加装电梯的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不服。

  一、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做审查并作出涉案《复函》,其主体适格。

  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业主提交的关于加建电梯的第一次申请,填写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并提交了《申请函》《申请说明》(加建电梯业主同意书)、《江门市蓬江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总平面图》及现场彩图等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被申请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委托给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本案中,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作出涉案复函,主体适格。

  二、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作出涉案《复函》,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022年7月18日,余某等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业主首次向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加建电梯。同时收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地址)全体业主关于增设电梯方案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结合《申请说明》(加建电梯业主同意书),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共14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建设设计方案14户;1号之二共14户业主,其中10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建设设计方案;1号之三共14户业主,其中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建设设计方案。

  该电梯加装方案经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现场实勘及会审研究,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于2022年9月9日发出《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江自然资(蓬江)〔2022〕X号),明确告知如下审查意见:(1)设计方案对X里之一、之二、之三内的所有住户通风采光均造成较大影响(除X里1号之二02户型),应补充X里之二301、401、501室,X里之三301、502室书面同意意见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2)拟建连廊共需加设6条钢柱,钢柱加设对应位置为车房,二层对应位置为商业公共平台,应补充受影响的相关利害人书面意见或情况说明;(3)拟建梯井对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等可能存在影响,设计单位应补充提供相关消防、结构安全设计说明书。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第三条第(四)款“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并取得协商后的书面同意意见书”的规定,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暂不同意申报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并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后再申办。

  2023年6月16日,申请人余某等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业主第二次向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加建电梯。本次申报的方案与前述申报方案基本一致,依然未能提交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查第一次申请加建电梯时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的资料。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第(四)款“工程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以及第十九条“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工程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的规定,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涉案《复函》,告知申请人应按自然资(蓬江)函〔2022〕X号文意见要求补充完善资料后再向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报加装电梯方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业主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对建筑物的改建,在申请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除了需达到法定的许可条件和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由于涉案加建电梯将影响所有住户的通风采光,并且加建部分还涉及到车房、商业公共平台等位置,同时涉案加建电梯还对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等可能存在影响,不符合《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故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依法向其作出涉案《复函》,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受托职权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依据充分,合法有效,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楼高9层,三层至九层为住宅,一梯两户。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901的业主。

  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及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等业主委托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阮洛林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加装电梯申请函、关于成立加装电梯的业主筹委会的说明、申请说明(加装电梯业主同意书)、加装电梯业主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装电梯情况说明汇总、《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全体业主关于增设电梯方案的情况说明》、加建电梯工程图纸等资料。

  申请人等业主提交的申请说明(加装电梯业主同意书)显示,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共14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签字盖手印;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二302、402、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共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签字盖手印;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三302、401、402、501、601、602、701、702、801、802、901、902共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签字盖手印。《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全体业主关于增设电梯方案的情况说明》载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一所在建筑为九层,第3层至第9层为住宅,共14户,均同意增设电梯及建筑设计方案;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二所在建筑为九层,第3层至第9层为住宅,共14户,其中,11户同意增设电梯及建筑设计方案,0户反对增设电梯或建筑设计方案,3户弃权;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X里1号之三所在建筑为九层,第3层至第9层为住宅,共14户,其中12户同意增设电梯及建筑设计方案,0户反对增设电梯或建筑设计方案,2户弃权。其中,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的有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二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的有302、402、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的有302、401、402、501、601、602、701、702、801、802、901、902。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自然资(蓬江)函〔2022〕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函复申请人等业主:拟建梯井连廊架设于2层住宅公共平台处,其在4.5层、6.5层、8.5层处架设连廊通往楼梯间平台,设计方案对X里之一、之二、之三内所有住户通风采光均造成较大影响(除X里1号之二02户型),应补充X里之二301、401、501室、X里之三301室、502室书面同意意见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拟建连廊共需加设6条钢柱,钢柱加设对应位置首层为车房,二层对应位置为商业公共平台,应补充受影响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或情况说明;拟建梯井连廊建设体量大,对原建筑消防、结构安全等可能存在影响,设计单位应补充提供相关消防、结构安全设计说明书,因此,被申请人暂不同意所申报加建电梯设计方案,请申请人等业主补充完善资料后再申办。

  2023年6月1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附相关加装电梯申请资料。申请人此次提交的资料与首次提交的资料基本一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再次函复申请人等业主:被申请人经现场实勘并会审研究,暂不同意涉案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请申请人等业主按江自然资(蓬江)函〔2022〕X号文意见要求补充完善资料后再向被申请人申报加装电梯方案。

  申请人对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8月25日,本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到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装电梯现场进行勘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检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被申请人审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等,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加装电梯工程的实施主体,承担具体工程报建工作,在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表、申请说明(加装电梯业主同意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权证复印件、增设电梯设计图纸等资料。结合上述资料涉案楼栋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及专有建筑面积比例,已经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被申请人亦认定初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来看,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上述《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等资料,认为涉案加装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需补充完善资料,暂不同意该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书面载明具体理由,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规定:“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到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的书面材料。”本案的增设电梯项目属于对既有住宅的改造,系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的表现,应遵循《民法典》《管理办法》《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

  本案中,经本府现场勘察,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的楼栋是紧靠在一起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方案,拟增设的电梯连廊与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部分住户的主要使用房间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属于《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严重遮挡情形,而且拟增设电梯连廊的钢柱将占用车房、商业公共平台等位置。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应受到其他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人的制约,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后,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方案,按照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作为审查涉案加装电梯的判断标准,经会审研究认为拟增设电梯对涉案楼栋所有住户(除X里1号之二02户型)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涉及到车房、商业公共平台等位置,并对房屋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有几率存在影响,认定申请人加装电梯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超过合理范畴,不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等资料,并无不妥。故被申请人在现有方案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在复函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后再申办,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自然资(蓬江)函〔2023〕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里1号之一、之二、之三住宅楼加建电梯申请的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