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来源:企鹅电竞比赛    发布时间:2024-02-20 08:20:59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段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一般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一样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自身的需求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合乎条件并经过审查的项目,能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做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二十八条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的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能采用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三十六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点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第四十一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方面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当地考验查证,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有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依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充分的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门槛是:

  (一)拥有非常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二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做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有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别的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结合实际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五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